中山智識 Knowledge
18 November 2020
長照社團法人設立概述

長照社團法人設立概述

 

民國104年5月15日,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再於迄今二次修法,為我國長期照顧發展重大里程,使保障之長照對象不再侷限失能對象,亦將家庭照顧者納入其中,並整合多項長照相關服務產鏈,完善長照體系。過去長期照顧服務業者預依法設立,多以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等相關法規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究因法源不同,設立標準不盡一致,孳生困擾,惟於長服法施行後,相關子法目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頒定,統一相關標準,爾後陸續增修相關法規,建製完善體制及立法納入監督機制內容,除能保障住民權利,更讓有意投入長照服務產業者有所依循,期待注入民間參與力量。

隨著長服法立法通過,重要配套子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稱長照法人法)業於民國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限制未來新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均應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立,舊有機構除得依原法繼續經營外,亦得依法轉銜設立法人機構,或將小機構合併納入同一法人組織,利於品質提升及服務整合,使長照服務得以永續經營。本文僅簡述長照社團法人設立過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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