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
公告事項: 一、新增「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辦理之權利變更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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