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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September 2021
財團法人受贈土地可否依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討論

財團法人受贈土地可否依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討論

許柏參 會計師

臺北市稅捐處自110年8月16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或各級學校等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使用情形。依土地稅法§28-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惟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此類經核准免稅之案件將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

清查作業除審查書面資料外,亦將會同目的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列管土地如有違原始公益目地情形之一,即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或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等事項,將予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並依土地稅法§55-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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