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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March 2021
中山普萊通訊2021-0302

稅務新聞 110-0302

  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居住者身分認定方式說明。
  2. 個人出售預售屋、購屋預約單或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紅單)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3. 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4. 營利事業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除負責人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稅捐稽徵機關亦可以推計方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額。
  5. 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6. 收土地買賣違約金 建商須開發票。
  7.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8. 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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