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15 March 2018
【稅務案例評析】土地遭徵收卻被國稅局核課遺產稅,法院認定係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故命稅退稅

土地遭徵收卻被國稅局核課遺產稅,法院認定係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故命稅退稅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訴889號判決為探討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莊鎮嶽會計師 黃興國地政士》

            

壹、 前言

被繼承人生前土地遭徵收,主管機關卻未記載於土地登記謄本,以致繼承人溢繳遺產稅,嗣後繼承人主張前開標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並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從前開法條得知,納稅人申請退稅事由為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行政機關之錯誤,才得以據此退稅。惟,財政部就錯誤之認定遂生爭議,本文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9號判決之爭點,探討中間機關所做成之瑕疵,納稅人是否可據以其錯誤,而主張可歸責之事由向臺北國稅局(做成機關) 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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