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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May 2018
【商業會計法釋示函令】有關本部73年3月28日經73商字第11228號函等共37則解釋(詳附表),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0514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

  有關本部73年3月28日經73商字第11228號函等共37則解釋(詳附表),不再援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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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條號 函釋字號 函釋摘要 函釋內容 說明
1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七三、三、二十八經七三商一一二二八號函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不屬盈餘分配項目 本案准財政部七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七三)台財稅第五一八○六號函復意見以「股份有限公司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經股東會決議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尚不屬盈餘分配項目」,應依財政部意見辦理。 依據本部95年12月4日經商字第09502432290號解釋: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本函釋爰予廢止。
2 商業會計法第48條 經濟部七十三、九、一經七三商字第三三七九五號函 △非常損失指性質特殊及不常發生之損失 查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後為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之」其中所稱之「非常損失」係指性質特殊及不常發生之損失而言,且於判斷某一會計事項是否屬於非常損失範圍時,並應考慮企業之經營環境。 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科目。本函釋爰予廢止。
3 商業會計法第58條 經濟部七十四、九、十八經七四商四0八三六號函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不得與折價損失互抵 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既明定「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而非規定「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扣除折價損失」,故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應全數累積為資本公積,前經本部於七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以經(七四)商三五一四一號函釋在案。因此不生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與折價損失互抵問題。至於處分資產折價損失之帳務處理,請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八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四條)有關營業外支出之規定辦理。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38條,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無法源依據認列為資本公積。本函釋爰予廢止。
4 商業會計法第48條 經濟部七十五、九、二十六經七五商四二六七七號函 △無法收回之公司負責人借用款項不得分年攤銷 貴公司擬將無法收回之前任負責人借用公司款項列為非常損失,分十年平均攤銷乙案,核與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後為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符。 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科目。本函釋爰予廢止。
5 商業會計法第63條 經濟部八十、三、五經八十商字第二0一五三五號 △特別盈餘公積意義 二、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因特定目的(如平衡盈餘分派擴充改良設備或作為償債準備)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存之公積。其提列,係公司分派盈餘時,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後為之。三、至於「保留盈餘」,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三二三(修正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係指累積未撥用之盈餘而言。四、前述兩者最大差異在於「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未完成或提列原因未消失,且未轉回保留盈虧前,不得用於分派股息或紅利。而「保留盈餘」則無此限制。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03年11月19日修正第29條,對於「特別盈餘公積」、「保留盈餘」及「未分配盈餘」已有明文規定其定義。本函釋爰予廢止。
6 商業會計法第42條

商業會計法第62條

經濟部八十二、六、二十九經八二商字第二一五六九0號函 △各項資產應以成本為入帳基礎;有價證券期末應按成本與巿價孰低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其影響力之大小採用不同方法處理 二、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四條(修正後為第四十一條)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六條規定,各項資產應以成本為入帳基礎,投資於上巿公司股票,依其性質與目的,無論是以「有價證券」、「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列帳,均屬資產範圍,自應以成本作為入帳基礎,並據以編製財務報表。三、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段規定「有價證券及存貨之溢價,非至實現不得入帳」,依此規定,有價證券之巿價超過成本之溢價,在未出售前,不得入帳。又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九條「穩健原則」及第四十三條「收益實現原則」之精神,亦應產生同樣結果。四、又基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八條「充分揭露原則」及第九條「穩健原則」(即不預計任何可能發生的利益,承認一切可能發生之損失),故而同號公報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及第五號公報定有「短期投資」與「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依上開規定,投資於上巿公司股票,如以「短期投資」列帳,期末應按「成本與巿價孰低法」評價;如以「長期股權投資」列帳,而對於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普通股股權低於百分之二十者,通常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期末應按「成本與巿價孰低法」評價。又評價方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五十三條及第五號第五十四段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1.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36條。2. 本部以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解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已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3. 本函釋爰予廢止。
7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 經濟部八十二、八、二十六經八二商二二一二六七號函 △非專業投資公司出售證券盈餘係屬營業外收入項下之投資收入 參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四二三(修正後為第三十四條)規定,非專業投資公司出售證券盈餘,係屬營業外收入項下之投資收入,非屬資本公積之範圍。至處分長期期投資不動產之溢價收入,則應列資本公積(後段部分已不適用)。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03年11月19日修正第36條,對於營業外收益及費損已有明文規定其定義,另「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本函釋爰予廢止。
8 商業會計法第35條 經濟部八十四、二、七經八四商字第二00六八七號函 △經理人對依公司法所造具之表冊應簽名負責 查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依本法所造具之各項表冊,其設置經理人者,並應由經理人簽名,負其責任。」復查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是以,經理人對於依公司法所造具之各項表冊,亦應由其簽名負責,而董事如認其有隱匿不實時,自得於董事會決議時,為異議之表示。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35條。本函釋爰予廢止。
9 商業會計法第48條 經濟部八十四、九、二十經八四商八四二二四三六九號函 △公司內部控制缺失所造成之損失非屬非常損失範圍 查公司因內部控制缺失所造成之損失,非屬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非常損失」之範圍,應無分期負擔之問題。 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科目。本函釋爰予廢止。
10 商業會計法第57條 經濟部八十四、十二、十五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七六五三號函 △公司合併土地增值稅不合記存規定繳交時應調整資本公積 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吸收合併之土地若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記存規定而繳交土地增值稅,應調整因合併而產生之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轉時,其差額借記保留盈餘。上開會計處理,不因該土地係預計出售或係規劃未來供營業使用而有差異。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38條。本函釋爰予廢止。
11 商業會計法第2條 經濟部八十五、二、二十八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0一0五八號函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俟上巿、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實施後再依整體考量 查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適用對象及適用時點,業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召開研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適用之相關問題會議,會中決議分三階段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視前二階段(上巿、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實施後情形,再依整體考量。 依據本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解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已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函釋爰予廢止。
12 商業會計法第2條 經濟部八十五、六、十四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0九四0九號函 △所得稅利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辦理 二、查所得稅費用或利益之會計處理,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自應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八條等規定,合先敘明。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公司應就已存在之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計算所得稅影響數作為所得稅費用或利益,並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且應依該號公報第十四段及第十七段規定予以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之經濟效益及實現可能性,並設立備抵評價科目。準此就所得稅利益而言,其實現與否雖存有不確定因素,惟依公報規定應評估其實現可能性,並就可能無法實現部分提列備抵評價科目,故所得稅利益係已提列備抵評價科目後之餘額,因此所得稅利益係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衡量認列,係構成稅後純益之一部分。至於該項所得稅利益,於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得否分配股利,允屬公司自主事項,應由股東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決議辦理。 依據本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解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已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函釋爰予廢止。
13 商業會計法第44條 經濟部八十六、三、六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0一四九三號函 △公司因國外被投資公司出售資產溢價所認列之資本公積轉回盈餘應補提法定盈餘公積後併入盈餘按章程分派 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條文中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係屬強制規定,公司因國外被投資公司處分固定資產溢價收入所認列之資本公積轉回盈餘項下,公司既以稅後淨利為基礎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自應依上開規定比例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至於紅利(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股東紅利)部分,宜併入轉回年度盈餘分派時依章程規定分派之。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241條,刪除處分固定資產溢價之資本公積得轉增資之規定。本函釋爰予廢止。
14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八十六、五、六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0五七六五號函 △資產出售原辦理重估之資本公積 資產出售原辦理重估之資本公積應改列為出售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公司出售已辦理重估之資產,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其增值既已實現,應改列為出售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38條,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無法源依據認列為資本公積。本函釋爰予廢止。
15 商業會計法第48條 經濟部八十六、五、十九經八六商字第八六0一五二二七號函 △公司員工資退費非屬非常損失適用範圍 查公司員工資退費,非屬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非常損失之適用範圍,應無分期負擔之問題。 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科目。本函釋爰予廢止。
16 商業會計法第55條 經濟部八十六、五、二十一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0六四八六號函 △土地抵繳股款得以鑑價報告為準 二、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係指公司已達公開發行股票者,其對外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而不對外公開發行者,始有但書之適用。是以,所詢建設公司增資並辦理公開發行時,得否以土地作價繳納股款,因屬公開發行公司之發行新股,事涉財政部管轄範疇宜洽詢該部意見。三、另詢土地抵繳股款之估價標準得否以鑑價報告為準乙節,依本部經七十七商○八二九一號函釋意旨,如估價標準超過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者,應提供證據申復。所稱「證據」,係包括鑑價報告在內。 現行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土地抵繳股款,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是否採用。本函釋爰予廢止。
17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八十六、八、二十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0六00九號函 △商業會計法修正後以固定資產以外之土地重估者應將所認列之資本公積轉銷 二、依修正後之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後段「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規定,已不許公司以列於「固定資產」以外之土地按公告現值辦理重估,公司如於商業會計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以「固定資產」以外科目項下之土地辦理重估者,應將所認列之資本公積予以轉銷,其已用於彌補虧損或轉增資者,亦應一併調整更正。三、又以「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辦理重估並認列資本公積,其後因該項土地用途變更轉列「其他資產」,其原認列之資本公積及已依法使用者,無需轉銷調整更正。 1. 說明二部分,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51條,依據本部104年11月9日經商字第10402123930號函釋,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2. 說明三部分,本部95年12月4日經商字第09502432290號函釋,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3. 本函釋爰予廢止。
18 商業會計法第35條 經濟部八十六、十二、二十六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一八七四九號函 △會計部門經理簽章釋疑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記帳憑簿應由代表商業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責,可否由會計部門經理簽名蓋章,此允屬公司內部授權問題,公司可視實際需要以分層負責方式處理。 商業會計法95年5月24日修正第35條,增列但書之規定,記帳憑證得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本函釋爰予廢止。
19 商業會計法第44條 經濟部八十七、三、二十四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0六五二四號函 △有價證券應以取得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 按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貴公司既已取得甲公司之股份(股票),並登記為該公司之法人股東,應以該股票取得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至該筆資金係由他人代墊部分,係貴公司與他人之資金借貸事宜,非屬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41條規定,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其立法理由為,鑒於國際會計準則並無「實際成本」之用語,且各項資產之成本內涵不盡相同。本函釋爰予廢止。
20 商業會計法第2條 經濟部八十七、七、二十七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一七九八八號函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適用範圍及權責發布機構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其適用次序依序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 依據本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解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已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函釋爰予廢止。
21 商業會計法第55條 經濟部八十七、十、二十九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二六0三三號函 △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抵繳股款或出資僅以自行決算資產負債表日之股權淨值換算每股金額似嫌未妥 二、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如係專業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內投資之對象,則該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即得以首揭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股票或股單抵繳股款。其估價方法,如為非公開上巿公司之股單,可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第五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九段)之規定辦理,業經本部七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經(七八)商二○一一七九號函釋在案。三、本案OO投資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擬以公開發行公司○○商業銀行之股票抵繳股款乙節,衡其性質應適用前開函釋;惟其估價部分,依貴局所附資料觀之,僅係依據OO商業銀行自行決算之財務報表,以該資產負債表日之股權淨值換算每股金額,未有任何公正之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出具之評定報告,似嫌未妥。 本函釋與現行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股票抵繳股款之規定不符,爰予廢止。
22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八十七、十一、十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二四四二六號函 △自用土地重估其後土地用途變更轉列其他資產原認列資本公積處理釋疑 二、查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後段「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條文中所稱之「自用土地」係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土地而言,其範圍僅限於列在「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前經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五日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五○七三號函釋在案。至於上開函釋所稱「供營業上長期使用」,參照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七十五年八月六日(七五)基秘字第○六八號解釋,係指自行使用及生產受益之土地而言。三、又以「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辦理重估並認列資本公積,其後因該項土地用途變更轉列「其他資產」,其原認列之資本公積及已依法使用者,無需轉銷調整更正,前經本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六○○九號函釋在案。 1. 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51條,依據本部104年11月9日經商字第10402123930號函釋,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本函釋爰予廢止。2. 本函所引85年4月5日經(八五)商字第85205073號函,繼續援用。3. 本函所引本部86年8月20日經(八六)商字第86206009號函予以廢止,理由詳如前揭編號17。
23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8條 經濟部八十八、二、二經八八商字第八八00一六四二號函 △公司以第三人名義取得農地應予入帳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查公司法人支付代價以第三人名義取得農地,依照「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之立法意旨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之規定,該項交易應予入帳,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至於該項交易究以何類資產列帳,宜視交易之性質與目的而定。 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03年11月19日刪除第17條第1項第1款後段。2. 類此情況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第30條第6點辦理。3. 本函釋爰予廢止。
24 商業會計法第44條 經濟部八十八、七、十六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二三0五號函 △被投資公司出售資產溢價資本公積已用於轉增資,投資公司因採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宜轉列保留盈餘 被投資公司若已將出售資產溢價收入所累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並完成登記,投資公司因採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宜轉列為保留盈餘,並可於次年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辦理應分配股息紅利轉增資。 1.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38條。2.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241條,刪除處分固定資產溢價之資本公積得轉增資之規定。3. 本函釋爰予廢止。
25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八十九、一、十經八九商字第八八二二八五四七號函 △公司資本公積之轉列疑義 按本部八十二年一月七日商字第二二七七二○號函釋「公司法第二三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之資產,其範圍一致。因此,凡出售得予重估之資產,所產生之溢價收入,均應列為資本公積」凡出售得予重估之資產,所產生之溢價收入,均應列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投資之不動產,係帳列「不動產投資」,而非「固定資產」,既非屬得予重估之資產,出售時之溢價收入自無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轉列資本公積之適用。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38條,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不再認列資本公積,本函釋爰予廢止。
26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八十九、四、十七經八九商五字第八九二0六三二三號函 △建設公司出售素地溢價收入非屬資本公積 按商業會計法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後,第五十一條明定:「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又按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商字第二○五○七三號函指出,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自用土地係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土地而言,其範圍僅限於列在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不包括列於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之土地。是以商業會計法於八十四年修正後,已明定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始得辦理資產重估,且按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經八九商字第八八二二八五四七號函釋,該項得予重估之資產,其處分所產生之溢價收入,應列入資本公積。綜上可知,土地可依其性質分別歸屬於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項下。本案建設公司購入營建用地,原列為存貨,而非固定資產,嗣後將該素地出售,其出售之溢價收入應無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問題。本部以往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嗣後不再援用。 1. 有關建設公司購入營建用地,103年11月19日修正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已有不同規範。本函釋爰予廢止。2. 本函所引85年4月5日經(八五)商字第85205073號函,繼續援用。3. 本函所引本部89年1月10日經八九商字第88228547號函予以廢止,理由詳前揭編號25。
27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 經濟部八十九、六、十六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一0八一九號函 △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該項機車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公司購買機車供員工公務使用,係屬上開「固定資產」項下之「機(器)具及設備」(同條項第三款)之範圍,依同條文第三項及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規定,應依其估計使用年數,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又此項會計科目是以「用途」作為分類標準,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所營事業有無機車產品為經銷項目無關。 會計處理準則103年11月19日修正後,已無「固定資產」之會計項目名稱。本函釋爰予廢止。
28 商業會計法第62條 經濟部八九、七、十一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一三二四七號函 △公司合併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 按「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記錄」商業會計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亦明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貴會計師函詢合併會計處理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本函釋引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業經多次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本函釋爰予廢止。
29 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八九、十一、二七經八九商字第八九0三四一一六號函 △銀行業出租之剩餘行舍不得辦理資產重估 原供營業使用之行舍改建大樓後,部分樓層在尚未擴充自用前,及供為員工休閒、運動或預計興建營業使用據點之土地,如基於有效利用及企業理財,暫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因該出租為理財行為,非屬銀行主要營業活動,與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長期使用定義不符,且依銀行法規定應屬非自用不動產,故宜改列為「其他資產」項下。又按商會計法第五十一條後段規定及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五日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0五0七三號函釋,得按公告現值重估之土地僅限於「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至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土地,若未來意圖再行使用,待其轉入「固定資產」項下時,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1. 銀行業自102年起適用IFRSs。本函釋爰予廢止。2. 本函所引85年4月5日經(八五)商字第85205073號函,繼續援用。
30 公司法第238條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7條

經濟部九十、三、十二經九十商字第0九00二0三九七八0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成本得自發行溢價中減除 本案經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表示,依會計學原理,己存續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必要成本,其股票溢價發行者,得自溢價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資本公積;如股票按面額發行,或雖溢價發行,但其溢價數額低於發行成本時,其發行成本或發行成本減除溢價之差額,可列為遞延借項或其他資產,分年攤銷(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三年內攤銷之)。惟如金額不大者,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本案所詢義,請依上開意見辦理。 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刪除第243條。本函釋爰予廢止。
31 商業會計法第29條 經濟部九十、七、二經九十商字第0九00二一三四0五0號函 △或有負債為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