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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October 2018
【財政部法規釋示函令】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參照:

財政部今(31)日核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其配偶贈與時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個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原因(例如出價取得、繼承或受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取得日、取得成本及費用課徵所得稅。依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為繼承,且其繼承取得日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而被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時點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出售該房屋、土地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下稱舊制)規定課稅;如該房屋、土地符合同法第4條之5自住優惠規定且較為有利時,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下稱新制)規定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104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死亡,由繼承人(子)繼承取得該房地,並將該房地贈與配偶(媳),該配偶(媳)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交易所得依被繼承人取得日認定應依舊制規定課稅;惟如該房地為自住且符合新制適用自住優惠要件,依新制課稅較為有利時,配偶(媳)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課稅,此與繼承人(子)未贈與配偶而自行出售之課稅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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