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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November 2020
財團法人法概要

財團法人法概要

張玉惠 協 理

財團法人係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2018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立法目的仍為避免財團法人假公濟私、圖利自己;或為確保掌控家族企業經營權,成為控股中心,而背離原有公益特質,卻又享有租稅優惠之特權等。

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法。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揭示立法目的。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制定本法以健全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運作,促進其積極從事公益,進而增進民眾福祉。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現行財團法人之規範,原則上係以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法人(即第一款「通則」及第三款「財團」)之規定為其運作依據。為使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有統一適用之法律,爰制定本法,並將民法相關規定一併納入,以利適用,作為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範之特別法。

醫療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等特殊性質之財團法人,已定有醫療法及私立學校法等專法加以規範,自亦應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之規定;各該專業法律未規定者,始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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