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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ugust 2017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應課徵營業稅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財政部今(106)67日發布的解釋令規定,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分局提醒,如有上述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請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黃志寶 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更新日期:1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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