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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December 2017
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近日本局配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106年度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列管土地案件抽查業務,查得本市多筆土地於農地列管期間有不符合農業使用之情事,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農業用地申請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政主管機關開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免納遺產稅。

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繼承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48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美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85

更新日期:1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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