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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December 2010
收到政府機關補助款請記得申報其他收入,以免受罰mu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為「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廠商,提供實習機會予實習學員,並支付學員薪資、勞健保費及退休金,再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學校申請撥款,接獲承辦校方開立予該公司之扣繳憑單時,究竟帳務應如何處理及申報所得稅?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公司依據「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支付學員薪資及勞、健保費等,應依支出金額申報薪資及勞健保費等,至於檢具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撥款,因所取得之補助款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及第17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要就學校撥款及開立憑單金額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最近曾發現公司收到補助款時以暫收款入帳,未申報其他收入,經核定補稅移罰。所以,營利事業如與學校建教合作,向學校申請補助款,或僱用殘障同胞,而向勞工局申請補助款,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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