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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公司被經濟部廢止、撤銷登記後,若未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會有其他處罰嗎?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撤銷等情事,若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2項所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先不予處罰。但稽徵機關嗣後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就會處予漏稅罰,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亦須依據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