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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September 2011
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any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得列報之呆帳損失,包含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提列之備抵呆帳及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倘營利事業取得之債權並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所產生且已認列收益者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僅限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且已認列收益部分,故非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非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因非屬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是項債權,應俟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取具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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