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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September 2012
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據瞭解他們知道房地要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方可排除課稅,但卻常忽略要在該屋設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該條款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有權人銷售該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予以排除課稅。而上開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指應由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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