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依財政部修正發布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二)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三)課稅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 (四)已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申請將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五)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六)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