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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May 2012
調降營所稅率後,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例上限如何計算?國稅局報給您知!/
屏東縣恆春鎮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按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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