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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October 2022
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戶籍於109或110年間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 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致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該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其戶籍於109或110年間遭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遷出登記,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10年及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其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110年及111年地價稅可恢復按2‰稅率課徵,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之溢繳稅款,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仍應有符合規定之人設立戶籍,且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112年起始得按2‰稅率計徵。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1-10-2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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