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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日王先生來電詢問,要贈與1筆土地給兒子,可以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而且在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就可以選擇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如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須滿1年以上才適用。另外「交換」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也可以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1-12-08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