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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11月28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登記,惟該土地於111年9月22日經法院拍賣,因於5年內移轉,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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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2-13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