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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December 2022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得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陳先生詢問,我的土地及房屋是先買後賣的,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原來出售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土地所有權人原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因換屋需求,先行購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於同一所有權人名下,於2年內再行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時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惟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持有土地如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係屬先購後售之情形,但購地時,後售土地坐落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縱使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前遷入戶籍,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簡言之,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重購地及出售地均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維護您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以下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11-12-2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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