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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December 2023
注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自用期間基準日最新認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其自用期間分別為「出售前1年內」及「出售前5年內」,112年11月8日起財政部修訂為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已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  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修正前後對照表

型態                       修正前                 修正後

一般移轉未逾30日申報 訂約日之前1日        訂約日

一般移轉已逾30日申報 申報日之前1日        申報日

法院拍賣                法院拍訂日之前1日    法院拍訂日

法院判決                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    法院起訴日

拆除改建   核准拆除日 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   核准拆除日

     實際拆除日  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   實際拆除日

自益信託                 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

 

發布日期:112-12-0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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