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請注意民法已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的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 稅額;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選擇單獨所得稅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子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經整理如下:
情況 |
步驟1:112年度年齡 |
步驟2: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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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成年 |
未滿18歲 |
免判斷 |
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2 |
已成年(註) |
18歲 |
免判斷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3 |
19歲(含)以上 |
符合 |
可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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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歲(含)以上 |
不符合 |
自行申報 |
註:自112年度起,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
該局表示,有關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民眾常把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成「無謀生能力」態樣,容有補充說明必要。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釋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到來,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張雯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2
發布日期:113-04-1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