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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農業用地就不用課徵地價稅,其實農業用地須作農業使用,始能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無須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如變更為未作農業使用,如堆置土石、鋪設水泥地、農舍增建、未經有關單位許可興建房屋或廠房、建築假山、步道、庭園造景等與農業使用無關之景觀設施等,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的規定,應自使用情形變更的次期起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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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04-15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