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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January 2014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費用,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

白河區顏小姐詢問: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能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捐贈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適用上述列舉扣除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緃確實係無償之捐贈,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吳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更新日期: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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