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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January 2014
短期限建之都市土地 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鹿草鄉陳小姐詢問:名下一筆持有未滿兩年之都市土地如經主管機關告知六個月內不得作建築使用,是否屬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12日臺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解釋,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出售此類土地者,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即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庫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300
更新日期: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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