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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14
內埔潘先生來電詢問,若未成年子女有打工所得,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卻疏忽漏報該未成年子女打工所得,或將該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遭國稅局依法合併歸戶課徵,除補稅外還被處以罰鍰。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因此,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此類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應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就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200
更新日期: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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