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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December 2014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用電子發票之獎勵措施適用說明

(竹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自民國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財政部爰以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將該獎勵措施於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該所說明,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營利事業如欲享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獎勵措施,可區分為:
(一)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改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獎勵規定。
(二)營利事業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准改用電子發票,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獎勵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揭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如下: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最後,該所強調,該獎勵措施自103年起算最長10年,愈早申請,獎勵期限愈長,請及早申請,以享獎勵措施,並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予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姓名:林育薪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101)
更新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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