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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tember 2015
每一申報戶選舉捐贈列舉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有上限
四年一度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競選活動正展開,民眾對於擬參選人的捐贈金額可以在不超過法令規定的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為限。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乙夫妻與尚在就學中之已成年子女丙合併一戶申報綜合所得稅,若104年度合計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甲夫於本(104)年度捐贈國民黨總統參選人10萬元,乙妻捐贈民進黨總統參選人10萬元,丙女捐贈立法委員參選人A君5萬元,本例甲君全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究竟可申報多少捐贈金額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出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又同法第19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故本例甲夫可列舉扣除10萬元,乙妻可列舉扣除10萬元,雖然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的20%為40萬元,但受限於同一申報戶列舉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之規定,丙女捐贈無法再列舉扣除,因其全戶可申報之捐贈扣除額已達最高限額2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列報選舉捐贈扣除額要檢具收據辦理申報,以利國稅局核認。又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即104年5月20日至105年1月15日止)。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即104年4月1日至105年1月15日止)。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更新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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