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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October 2015
執行業務者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
近日有記帳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最新規定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並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依據財政部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調高為2,400元,執行業務者可核實列報伙食費。 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費者,應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得列報為事務所之費用。  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部分挪移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3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雅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6 更新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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