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張小姐電詢:本公司今年取得電費之電子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就其本業取得收入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因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確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所取得之電子發票,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仍請於105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稱變更,以免影響106年度起之申報扣抵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銷售稅股鍾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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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