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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December 2016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可減除費用扣除成交價額5%。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全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1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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