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15 January 2018
【稅務案例評析】不動產推計課稅 納保法觀點

協力義務與推計處罰的禁止:個人出售不動產按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今日而言是否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以臺中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為探討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莊鎮嶽會計師 黃興國地政士》

壹、 前言

近十年來,在台灣不動產交易蓬勃發展的推波助瀾之下,不動產稅制亦產生重大性的變革,無論從不動產移轉稅、持有稅,進而到不動產交易所得稅都有所修法,同期間,財政部函釋也不斷推陳出新,產生稽徵人員不斷宣導新舊法適用方式及範圍,不動產從業人員則疲於奔命瞭解稅制變革。今日如出售不動產,其所得稅申報已高達三種以上方式(標準核定、核實認定、房地合一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稍有不慎選錯申報方式,則將落入短漏報稅額或罰鍰的深淵裡,時至今日,行政法院受理不動產稅務救濟案件仍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方興未艾。

本文將針對個人出售不動產因交易次數的頻繁,原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從而轉換其性質變更為營利所得,並將土地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作一探討;又因納稅人無法提供不動產原始取得成本,財政部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並加以罰鍰作一說明。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論述上開爭點,並搭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施行 ,針對推計課稅不罰與本案推計課稅處罰之爭議作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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