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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January 2018
【公司法釋示函令】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是否得以公司之名義擔任他公司董事職務疑義


經濟部1070117經商字第10602086460號函

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是否得以公司之名義擔任他公司董事職務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同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準此,公司經廢止,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廢止;故被廢止之公司如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而擔任他公司董事,似無不可。

二、次按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故擔任董事是否屬清算範圍及是否妥適一節,如有疑義,應徵詢清算管轄法院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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