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61219經商字第10602428860號函
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 一、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如下: (一)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格式請參照附件)。 (二)設立或增資股款補正明細表(格式請參照附件)。 (三)設立或增資股款動用明細表(格式請參照附件)。 (四)足以證明股款補正或動用之相關文件。 (五)法院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 二、本部91年5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098900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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