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18 November 2020
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制度探討

跨境電商藉由網路平台於各國間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逐漸成為趨勢,然而跨境電商在市場所在地有實質經濟活動但通常未設立常設機構並申報納稅,而有短漏所得稅與營業稅現象,間接造成當地實體店家租稅不公、競爭力下滑等情形。為杜絕上述稅捐侵蝕與租稅不公,在營業稅方面,我國於西元2016(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每年銷售額達新台幣四十八萬元者,應按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線上稅籍登記,並於西元2017(民國1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所得稅方面,依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 號令規定辦理。本文囿於篇幅限制故依撰文者專業判斷著重於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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