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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地主合建分售租稅態樣新舊制探討
房地合一新制實施以前個人(非屬營利事業者)名義持有土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為常見之節稅態樣,但合建分售並非節稅萬靈丹,倘若日後如被稅局認定為營利事業須補稅,認定為以建商角色利用關係個人或人頭地主購地再合建分售需補稅加罰更是得不償失。近年來政府為抑制房價逐步高升,於短短六年內兩次修法房地合一稅制,房地合一新制採行後之節稅空間已愈來愈窄,故過往盛行多年之「合建分售」模式,已非絕對有利之規劃。惟未免對於營建業衝擊過大,政府於制定房地合一稅制時將合建分回房地之交易適用優惠稅率20%之範疇,故本文就合建分售地主的角度探討新舊課稅制度下租稅態樣,以利納稅義務人比較過往與現今差異,自行評估土地交易風險與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