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法人概述(二)
許柏參 會計師
(續上篇) 為避免長照機構規模過於龐大或集中,確保長照資源及發展之公平競爭,以及 防杜托拉斯現象,爰於 法人法第 7 條 第 1 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得為必要限制,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 關之限制,同時參酌醫療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定, 長照機構法人 據法人條例 第 7 條 予以限制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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