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01 March 2021
出資人參與土地重劃出售取得抵費地課稅問題探討

出資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出售取得抵費地課稅問題探討-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5 號判決為例

黃竑傑組 長  高考會計師及格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 將重劃書範圍內之土地 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負擔 2及 抵繳 費用之負擔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重新分配形狀整齊之土地 給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 為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獎勵人民可 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在開發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並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而出資人則提供資金與技術等參與重劃並於重劃辦理完成後獲配抵繳開發費用之抵費地,而關於出資者取得抵費地課稅問題,財政部於 107 年 1 月 19 日 台財稅字第 10600727830 號函釋 個人出資者 與 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 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所賺取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 4第 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此號函原意為獎勵個人出資者加速市地重劃進程且在 不確定之風險 下能享有合理之 利潤 ,但該函卻可能有道德風險遭有心人士利用以個人名義進行出資實際上卻以營利事業出資並賺取超額報酬。本文 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5 號判決為例 探討此類問題。

<繼續閱讀>

登入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