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01 July 2018
【稅務案例評析】父親提供土地及其與子女共有之建物與建商合建分屋,嗣後父親給予超出子女對原建物應有之價值應否為贈與?

父親提供土地及其與子女共有之建物與建商合建分屋,嗣後父親給予超出子女對原建物應有之價值應否為贈與?
-以北高行104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為中心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精培會計師 許柏參副理》

壹、 前言

  合建分屋者,囿因土地取得所需資金龐大或都市土地取得困難等因素,遂變形傳統購地自建型態,改以一方提供土地,他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興建房屋,待興建完成後,各按約定比例分配房屋及土地,爾後就各該所分得之房屋及土地各自銷售。本案因親屬間同財共居,父母親持有土地後建屋供子女使用者,或一方持有土地後建屋登記為配偶所有者,亦屬社會常情,而持有一方過世後,繼承人間協議繼承分配採公同共有建物並以此建物及其土地辦理合建分屋,則該建物使用人或持有人,是否得以該所有權或使用權而要求獲配與原始持有比例顯不相當之利益,且該利益究係給付者之贈與否?如係贈與,又該如何計算原始成本及贈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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