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15 June 2018
【稅務案例評析】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度訴字第200號判決為探討

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增值稅稅率,惟大部分土地遭第三人非法占用
作為收費停車場使用,稅局認定無出租營業為客觀要件,縱所有權人不知
,仍不得主張適用自用增值稅之要件
 -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度訴字第200號判決為探討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竑傑》

壹、前言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享用自用地稅價稅或自用土地增值稅,皆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自用要件,惟稽徵機關在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事實認定上,易產生納稅義務人相左之認定。實務上土地所有人常因土地遭他人占有或他人設籍而無法符合自用之要件,而本文評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訴第200號判決,探討稅捐稽徵機關如何認定自用住宅無營業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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