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智識 Knowledge
15 May 2018
【稅務案例評析】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為探討

贈與時以土地公告現值核課贈與稅,嗣後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公司,之後稅局以該公司移轉訂價報告書,重新認定系爭土地市場價值為其贈與價值,並與補稅裁罰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為探討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竑傑》

壹、前言
我國稅捐實務上早已將實質課稅原則應用於稅捐稽徵程序中,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之支持至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第12條之1 ,就此可以肯定政府欲將實質課稅原則予以明文化使得徵納雙方有規範可供依循,惟實質課稅原則宛如稅捐稽徵機關之雙面刃,一面可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稅負之情形,然而另一面卻恐成為稅捐稽徵機關之利器將陷納稅義務人於不利,因此唯有藉由多方討論與稅務判決評析才能使得在稅捐實務上作正確的運作,而本文評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訴第1455號判決,探討國稅局如何運用實質課稅原則用於贈與稅稽徵實務。

 

<繼續閱讀>

 

 

登入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