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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December 2017
【公司法釋示函令】有關公司吸收分割發行新股基準日與一般發行新股基準日可否同日疑義


經濟部1061205經商字第10602079030號函

有關公司吸收分割發行新股基準日與一般發行新股基準日可否同日疑義
按本部93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189300號函:「按本部82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37781號函釋,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司法院79年10月5日(79)秘台廳一字第02130號函參照)……」及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則本案吸收分割發行之新股東係於分割配換股基準日(106年11月14日)始繳足股款而為股東,尚非前開公司法第267條繳足股款而依法享有新股優先認股權之股東(董事會於106年9月4日決議現金發行新股)。又本案公司吸收分割發行新股基準日與一般發行新股基準日訂定於同一日,尚無不可,亦得併案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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