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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September 2017
【公司法釋示函令】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經濟部1060921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依據本部於106年8月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年5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及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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