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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August 2017
【公司法釋示函令】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依第27條規定提名法人或法人代表人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時,被提名之法人股東持股證明方式說明


經濟部1060808經商字第10600627120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依第27條規定提名法人或法人代表人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時,被提名之法人股東持股證明方式說明。
關於貴會來函所提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25日「研議股東會董監選舉採提名制公司之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須檢附之持股證明內容事宜」會議紀錄,建議在適用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下,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提示之持股證明得以:(一)股務單位開立、(二)自行提示證券存摺或(三)集保公司所產製的餘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本部敬表同意。公司董事會在停止過戶日後,逕依股東名簿記載,僅係形式審查該法人股東是否仍有持股資料。
參照:    1070427經商字第107000272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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