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927台財關第1071021392號公告
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
主旨: 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新臺幣五千元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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