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01 September 2017
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所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企業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婚喪喜慶的禮品等,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呼籲,如有申報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吳偉溧
電話:04-24852934302分機

更新日期:106-09-01

登入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

302 Found

302

Found

The document has been temporarily mo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