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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May 2013
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  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 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 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蔡佳吟,電話:04-23051111轉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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