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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ay 2013
利用自宅經營麵攤、飲料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已自4月份展開,該局發現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飲料店等營業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正積極輔導民眾於期限內補辦營業登記事宜。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經查獲或經人檢舉,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並處以新臺幣3千元至3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前述情形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306】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銷售稅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佳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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