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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November 2011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符合一定要件,自97年1月1日起,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業自97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營業人。
  基於愛心辦稅,該分局籲請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個人自行檢視,如符合前開情形之一,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於100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有假借個人名義購買房屋再銷售者,亦請於100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該分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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