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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December 2011
遺產總額未達1,200萬,逾期申報雖不處罰,惟未於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仍須受土地法處罰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遺產雖未超過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仍請儘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受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處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2月1日死亡,其名下遺有臺北市土地及建物各乙筆,核算遺產總額500餘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繼承人乙君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遲至100年9月15日始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就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並無相關罰則,惟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人於100年9月15日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始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業已逾前揭6個月期限,將被處以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另稽徵機關於接獲死亡報告或戶政除籍資訊後,會主動寄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遺產稅申報書表等資料予繼承人,通知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10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避免因逾期申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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